寒竹:警惕“颜色革命”的陷阱
“颜色革命”是指本世纪初东欧和中东地区一些国家政权更迭的表现形式。从本世纪起,“颜色革命”似乎成了某些地区的一种传染病。一旦某个国家发生了“颜色革命”,与其相邻或类似的国家很容易跟着爆发“颜色革命”。但是,“颜色革命”的本质特征究竟是什么? “颜色革命”得以发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给社会带来的结果是什么?本文试图对这几个问题进行一些基本分析。
一,一个忽悠世界的概念
“颜色革命”是一个来自西方国家的概念。2004年乌克兰大选,亲西方的维克托·尤先科指责亲俄罗斯的亚努科维奇在选举中作弊,于是在全国发起大规模的街头抗议和罢工,迫使最高法院宣布原来的选举无效而重选。尤先科的“橙色革命”在乌克兰的成功使得街头革命从此有了颜色,“颜色革命”一词在西方世界不胫而走。但是,颜色只是对某种街头政治的形容或比喻,而非“颜色革命”的本质特征。“颜色革命”这个概念产生之后,西方社会把在此之前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天鹅绒革命”(1989年)、格鲁吉亚的“玫瑰花革命”(2003年)都称之为“颜色革命”。2010年,由突尼斯“茉莉花革命”引发中东国家的一系列街头动乱也被西方社会称之为“颜色革命”。
第一,“颜色革命”以西方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西方国家通常把“颜色革命”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联系在一起,看作是全球民主化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这个标准,只有发生在以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的街头抗争运动才能被称之为“颜色革命”。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街头抗争运动,无论有多激烈,都不被西方舆论认定为“颜色革命”。所以,美国2011年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法国2005年与2012年发生的街头动乱;英国2014年的“民主占领运动”,美国多个城市最近发生的大规模抗议警察暴力执法的街头示威,都没有被西方舆论认定为“颜色革命”。相反,香港2014年发生的“占中”行动却被西方舆论称之为具有“颜色革命”含义的“雨伞革命”。
第二,“颜色革命”以非暴力为形式,通常是采取大规模的街头游行或广场集会抗争给现有政权构成巨大压力而促使其崩溃,这种街头政治形式跟过去政治团体通过组织武装力量以军事斗争的方式推翻旧政权有很大不同。所以,“颜色革命”通常也被称为“非暴力革命”。
第三,“颜色革命”虽然被称为“非暴力革命”,但却并非是一个国家体制内的和平变革,而是一些政治团体通过“非暴力”手段从根本上颠覆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的政治行动。所以,即使是最温和的“颜色革命”也不同于最激进的社会改革,因为“颜色革命”颠覆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和根本制度,而改革则是在既有政权的领导下修正和完善国家的基本制度。
根据这三个特征,“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显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客观描述,而是一个带有明显政治进攻性的概念。
首先,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街头抗争运动都可以被称为“颜色革命”,只有以构建西方政治制度为目标的街头抗争运动才能称之为“颜色革命”。由于这一界定,西方国家,尤其是以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国不遗余力地向世界各地输出“颜色革命”。
正是由于“颜色革命”这个概念充满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进攻性,外部势力的渗透常常成为“颜色革命”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革命不同,“颜色革命”通常都是外部政治势力长期渗透的结果,而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自我革命。一个国家发生街头抗争和动乱固然有内部的矛盾和根源,但是,这种街头抗争究竟是为了争取民众利益,还是为了推翻现政权而实现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战略利益?这是西方国家判定一个国家发生的街头抗争运动是否属于“颜色革命”的重要标准。
由于“颜色革命”有着现实的政治方向,因此很难有一个恒定的价值理念。尽管西方国家把“颜色革命”界定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一种形式,但西方国家现实的政治利益决定了很多时候策划的“颜色革命”是跟民主理念相冲突的。这种矛盾现象跟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中支持全球的一些独裁者的情况有些类似。“颜色革命”这一概念在理论上有以下两个内在矛盾:
首先,“颜色革命”跟民主政治相冲突。“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最早是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的,原本是指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始于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民主化运动,也包括八十年代菲律宾发生的推翻美国的独裁盟友马科斯的社会运动和苏东国家的解体。但在现实中由于西方国家利益的需要,民主化在现实中被简化和歪曲为“西方化”,民主原则本身被抛弃了。事实证明,本世纪初发生的几起“颜色革命”都具有反民主色彩,乌克兰等国抗争的起因是由于亲西方的反对派在选举中失利后拒不接受民主的结果,然后走上街头,以街头抗争的行动来推翻选举结果。从这一点上看,“颜色革命”的本质跟它所打的民主旗号并不一致。
其次,“颜色革命”使用“非暴力”形式来包裹街头政治暴力,这个理论做得最为精致的是美国波士顿的爱因斯坦研究所(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创始人吉恩·夏普(Gene Sharp)。最近二十多年来世界各国的“颜色革命”都有吉恩·夏普的影子。1991年8月19日,叶利钦在俄罗斯联邦议会大厦前登上一辆坦克发表讲话,现场就有许多吉恩·夏普写的小册子——《非暴力革命指导》。1993年,吉恩·夏普出版了《从独裁到民主》一书,这本书奠定了他的“‘颜色革命’精神之父”的地位。这本书专门列举了198种非暴力的方法来颠覆国家政权。
宣称非暴力的“颜色革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违法原则:必须大规模违法抗争,因为不违法,就不足以威胁政府。抗争者通常是走上街头,强力占领公共场所;第二,非暴力原则:即抗争者只是采用强力占领公共场所,但并不用武力直接攻击政府机关和警察,让统治者找不到武装镇压的借口。
吉恩·夏普和他的追随者认为这两个原则结合使用可以形成所谓的“公民抗命”,从而把政府逼上一个两难境地:违法原则鼓动抗争者采取大规模违法抗争的手段胁迫政府,如果政府软弱无能而一再忍让,抗争者就步步紧逼,不断扩大违法行动的范围,直到政府的合法性消耗殆尽而自我崩溃。“非暴力原则”让政府难以找到借口使用武力镇压,因为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对付所谓的“非暴力抗争”,整个社会舆论将会转而站在抗争者一边而谴责政府,政府的合法性也会急剧丧失。
对上述两个原则稍加分析就会看出,“颜色革命”的非暴力抗争其实是用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忽悠社会大众,其要害是有意曲解了暴力的含义。“颜色革命”理论有意把暴力狭义地界定为用武装力量攻击政府,而把用暴力强行占领街头和公共场所的行动所说成是非暴力。从法律的角度看,违法强力占领公共场所本身就意味着对整个社会施行暴力,对普通大众施行暴力,因为占领者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无法封锁街道,无法占领广场。从这一点上看,违法的“公民抗命”不过是参与抗争的少数公民对大多数公民的施暴,带有蛮横的街头暴力色彩。
尽管“颜色革命”是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国家实施的政治战略,但“颜色革命”能够得以发生,却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一般说来,发生了“颜色革命”的国家大都存在以下四个现实问题: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对物质生活水平的期待出现巨大差距。通常,爆发“颜色革命”的国家并非是经济最落后、社会最贫穷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的期待和要求之间的却存在巨大矛盾。一方面,普通老百姓不满自己的日常生活水平跟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老百姓也极端痛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巨大贫富分化。国家处于既要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与民众的期待之间的矛盾,又要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化的困境中。
第二,社会的主要矛盾被舆论指向现有政权和国家制度。通常,普通民众在经济生活中的不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当西方“颜色革命”的理念输入后,社会的现存问题和矛盾成了斗争点,民众普遍认为现政权和现行制度必须为所有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颜色革命”也给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目标,这就是推翻现政权,复制西方的制度,并以此争取得到富裕西方国家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国家的治理能力严重不足。一个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遭遇困境是常事,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治理,稳定社会,找到逐步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仍然可能避免“颜色革命”。但是,发生“颜色革命”国家的政府通常都是贪污腐败有方,治理国家无能,社会危机频频发生。
第四,社会意识形态空洞化。“颜色革命”爆发的国家大都处在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原有的意识形态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新的意识形态并未构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颜色革命”倡导的政治理念则起着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意识形态作用,普通民众很容易随着“颜色革命”口号起舞。
由此可以看出,“颜色革命”的发生尽管有强大的外部因素,但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状态则决定了“颜色革命”能否找到合适的土壤和导火索。只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稳定,民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拥有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意识形态能够凝聚社会共识,那么外部输入的“颜色革命”很难得到社会响应。
三,“颜色革命”种下内乱的种子
由于“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本身是实现西方国家政治目标和国家利益的一种工具,它的初衷并不是要真正解决所在国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相反,由于“颜色革命”是由外部政治势力所策划,是为了符合美国等国的全球利益,“颜色革命”的结果在发生国往往是灾难性的。
对于发生了“颜色革命”国家的现状,世人有目共睹。经济持续衰退、民众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社会秩序混乱,族裔冲突日趋严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民选总统被武力推翻,有的国家甚至呈现分裂状态等等,对此无需多言。但是,这些严峻的社会问题跟“颜色革命”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尽管“颜色革命”不是通过组织军事力量来夺取政权,但是,“颜色革命”采取的街头暴力政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更为恶劣。“颜色革命”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危害是给街头暴力行动披上了“非暴力”的外衣,给违法的行动(公民抗命)披上了“合理”的外衣,从而在根本上瓦解了社会的基本法治,给社会种下了街头暴力政治的种子。
按照“颜色革命”理论的说辞,法治并非人人需要遵守的准绳,为了声张正义,人们可以使用街头暴力抗争的形式。在几乎所有发生过“颜色革命”的国家,法律规范和民主程序都遭到严重破坏,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和派别为了自己的政治诉求都可走上街头,强力占领公共空间。本来,不同的社会群体或派别有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实属正常,这些政治主张之间的冲突应当按照民主与法治的程序来解决。但按照“颜色革命”的逻辑,街头暴力成了解决政治冲突的主要方式,“颜色革命”后的埃及把这种街头暴力政治表现得淋漓尽致。
“颜色革命”给社会的另一个恶劣示范是,政治程序和政府决议是可以通过街头暴力运动来抵制和推翻的。在发生过“颜色革命”的国家,凡事皆可通过街头暴力运动来抵制和否决,议会的决议被抵制,选举的结果被推翻是常见现象。“颜色革命”导致的一个怪圈是,一方面,“颜色革命”是把选举民主当做自己的口号,但在现实中几乎每次选举的落选者都会指责选举舞弊,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心甘情愿服从选举,在这个问题上,“颜色革命”后的乌克兰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民主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制度基础,而“颜色革命”恰恰摧毁了这个制度基础,街头暴力政治成了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方式。在这样一种丛林化的社会,经济衰败、政治混乱、族裔冲突、官民冲突、以致国家分裂,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对于“颜色革命”的暴力性质,俄罗斯国防部长谢尔盖·绍伊古总结得很透彻:“颜色革命”根本不是非暴力,而是一种“战争”。
综上所述,“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本身是美国等国家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一个工具性概念,它的初衷是要输出西方的经济政治发展模式,而不是要解决某一个国家具体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所以“颜色革命”这一概念充满了内在的矛盾和似是而非的说辞。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小心掉入“颜色革命”的陷阱,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对于一个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如何凭借自身的传统与社会机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如何抵制外部输入的“颜色革命”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部分内容刊载于2015年6月14日《人民日报》)
一,一个忽悠世界的概念
“颜色革命”是一个来自西方国家的概念。2004年乌克兰大选,亲西方的维克托·尤先科指责亲俄罗斯的亚努科维奇在选举中作弊,于是在全国发起大规模的街头抗议和罢工,迫使最高法院宣布原来的选举无效而重选。尤先科的“橙色革命”在乌克兰的成功使得街头革命从此有了颜色,“颜色革命”一词在西方世界不胫而走。但是,颜色只是对某种街头政治的形容或比喻,而非“颜色革命”的本质特征。“颜色革命”这个概念产生之后,西方社会把在此之前的捷克斯洛伐克的“天鹅绒革命”(1989年)、格鲁吉亚的“玫瑰花革命”(2003年)都称之为“颜色革命”。2010年,由突尼斯“茉莉花革命”引发中东国家的一系列街头动乱也被西方社会称之为“颜色革命”。
2004年的乌克兰人能想到十来年后,国家变成这个样子吗?
尽管西方舆论界对“颜色革命”含义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但以下三点通常被认为是“颜色革命”最主要的特征:第一,“颜色革命”以西方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西方国家通常把“颜色革命”与“第三波民主化浪潮”联系在一起,看作是全球民主化运动的一种表现形式。根据这个标准,只有发生在以西方国家政治制度为理想目标的街头抗争运动才能被称之为“颜色革命”。而发生在西方国家的街头抗争运动,无论有多激烈,都不被西方舆论认定为“颜色革命”。所以,美国2011年发生的“占领华尔街运动“;法国2005年与2012年发生的街头动乱;英国2014年的“民主占领运动”,美国多个城市最近发生的大规模抗议警察暴力执法的街头示威,都没有被西方舆论认定为“颜色革命”。相反,香港2014年发生的“占中”行动却被西方舆论称之为具有“颜色革命”含义的“雨伞革命”。
第二,“颜色革命”以非暴力为形式,通常是采取大规模的街头游行或广场集会抗争给现有政权构成巨大压力而促使其崩溃,这种街头政治形式跟过去政治团体通过组织武装力量以军事斗争的方式推翻旧政权有很大不同。所以,“颜色革命”通常也被称为“非暴力革命”。
第三,“颜色革命”虽然被称为“非暴力革命”,但却并非是一个国家体制内的和平变革,而是一些政治团体通过“非暴力”手段从根本上颠覆国家政权和根本制度的政治行动。所以,即使是最温和的“颜色革命”也不同于最激进的社会改革,因为“颜色革命”颠覆的是一个国家的政权和根本制度,而改革则是在既有政权的领导下修正和完善国家的基本制度。
根据这三个特征,“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显然不是对社会现实的一种客观描述,而是一个带有明显政治进攻性的概念。
首先,并不是所有国家的街头抗争运动都可以被称为“颜色革命”,只有以构建西方政治制度为目标的街头抗争运动才能称之为“颜色革命”。由于这一界定,西方国家,尤其是以世界警察自居的美国不遗余力地向世界各地输出“颜色革命”。
正是由于“颜色革命”这个概念充满强烈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进攻性,外部势力的渗透常常成为“颜色革命”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量。与一般意义上的政治革命不同,“颜色革命”通常都是外部政治势力长期渗透的结果,而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自我革命。一个国家发生街头抗争和动乱固然有内部的矛盾和根源,但是,这种街头抗争究竟是为了争取民众利益,还是为了推翻现政权而实现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战略利益?这是西方国家判定一个国家发生的街头抗争运动是否属于“颜色革命”的重要标准。
由于“颜色革命”有着现实的政治方向,因此很难有一个恒定的价值理念。尽管西方国家把“颜色革命”界定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的一种形式,但西方国家现实的政治利益决定了很多时候策划的“颜色革命”是跟民主理念相冲突的。这种矛盾现象跟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二次大战结束后的几十年中支持全球的一些独裁者的情况有些类似。“颜色革命”这一概念在理论上有以下两个内在矛盾:
首先,“颜色革命”跟民主政治相冲突。“第三波民主化浪潮”最早是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提出的,原本是指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始于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民主化运动,也包括八十年代菲律宾发生的推翻美国的独裁盟友马科斯的社会运动和苏东国家的解体。但在现实中由于西方国家利益的需要,民主化在现实中被简化和歪曲为“西方化”,民主原则本身被抛弃了。事实证明,本世纪初发生的几起“颜色革命”都具有反民主色彩,乌克兰等国抗争的起因是由于亲西方的反对派在选举中失利后拒不接受民主的结果,然后走上街头,以街头抗争的行动来推翻选举结果。从这一点上看,“颜色革命”的本质跟它所打的民主旗号并不一致。
其次,“颜色革命”使用“非暴力”形式来包裹街头政治暴力,这个理论做得最为精致的是美国波士顿的爱因斯坦研究所(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创始人吉恩·夏普(Gene Sharp)。最近二十多年来世界各国的“颜色革命”都有吉恩·夏普的影子。1991年8月19日,叶利钦在俄罗斯联邦议会大厦前登上一辆坦克发表讲话,现场就有许多吉恩·夏普写的小册子——《非暴力革命指导》。1993年,吉恩·夏普出版了《从独裁到民主》一书,这本书奠定了他的“‘颜色革命’精神之父”的地位。这本书专门列举了198种非暴力的方法来颠覆国家政权。
宣称非暴力的“颜色革命”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第一,违法原则:必须大规模违法抗争,因为不违法,就不足以威胁政府。抗争者通常是走上街头,强力占领公共场所;第二,非暴力原则:即抗争者只是采用强力占领公共场所,但并不用武力直接攻击政府机关和警察,让统治者找不到武装镇压的借口。
吉恩·夏普和他的追随者认为这两个原则结合使用可以形成所谓的“公民抗命”,从而把政府逼上一个两难境地:违法原则鼓动抗争者采取大规模违法抗争的手段胁迫政府,如果政府软弱无能而一再忍让,抗争者就步步紧逼,不断扩大违法行动的范围,直到政府的合法性消耗殆尽而自我崩溃。“非暴力原则”让政府难以找到借口使用武力镇压,因为一旦政府使用武力对付所谓的“非暴力抗争”,整个社会舆论将会转而站在抗争者一边而谴责政府,政府的合法性也会急剧丧失。
对上述两个原则稍加分析就会看出,“颜色革命”的非暴力抗争其实是用一种似是而非的理论忽悠社会大众,其要害是有意曲解了暴力的含义。“颜色革命”理论有意把暴力狭义地界定为用武装力量攻击政府,而把用暴力强行占领街头和公共场所的行动所说成是非暴力。从法律的角度看,违法强力占领公共场所本身就意味着对整个社会施行暴力,对普通大众施行暴力,因为占领者不使用暴力手段根本无法封锁街道,无法占领广场。从这一点上看,违法的“公民抗命”不过是参与抗争的少数公民对大多数公民的施暴,带有蛮横的街头暴力色彩。
街头政治真的非暴力吗
二,“颜色革命”产生的根源尽管“颜色革命”是西方国家对某些非西方国家实施的政治战略,但“颜色革命”能够得以发生,却有着深刻的现实根源。一般说来,发生了“颜色革命”的国家大都存在以下四个现实问题:
第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对物质生活水平的期待出现巨大差距。通常,爆发“颜色革命”的国家并非是经济最落后、社会最贫穷的国家。但是,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民众的期待和要求之间的却存在巨大矛盾。一方面,普通老百姓不满自己的日常生活水平跟发达国家的巨大差距,另一方面,老百姓也极端痛恨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巨大贫富分化。国家处于既要解决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与民众的期待之间的矛盾,又要解决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贫富两极化的困境中。
第二,社会的主要矛盾被舆论指向现有政权和国家制度。通常,普通民众在经济生活中的不满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指向。当西方“颜色革命”的理念输入后,社会的现存问题和矛盾成了斗争点,民众普遍认为现政权和现行制度必须为所有的社会问题承担责任;“颜色革命”也给未来的发展提供了理想目标,这就是推翻现政权,复制西方的制度,并以此争取得到富裕西方国家的认可和支持。
第三,国家的治理能力严重不足。一个国家在经济和政治上遭遇困境是常事,如果政府能够有效地治理,稳定社会,找到逐步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仍然可能避免“颜色革命”。但是,发生“颜色革命”国家的政府通常都是贪污腐败有方,治理国家无能,社会危机频频发生。
第四,社会意识形态空洞化。“颜色革命”爆发的国家大都处在现代化的转型过程中,社会原有的意识形态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而新的意识形态并未构建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颜色革命”倡导的政治理念则起着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意识形态作用,普通民众很容易随着“颜色革命”口号起舞。
由此可以看出,“颜色革命”的发生尽管有强大的外部因素,但一个国家内部的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状态则决定了“颜色革命”能否找到合适的土壤和导火索。只要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稳定,民众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政府拥有强大的国家治理能力,社会意识形态能够凝聚社会共识,那么外部输入的“颜色革命”很难得到社会响应。
三,“颜色革命”种下内乱的种子
由于“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本身是实现西方国家政治目标和国家利益的一种工具,它的初衷并不是要真正解决所在国的社会问题与矛盾。相反,由于“颜色革命”是由外部政治势力所策划,是为了符合美国等国的全球利益,“颜色革命”的结果在发生国往往是灾难性的。
对于发生了“颜色革命”国家的现状,世人有目共睹。经济持续衰退、民众生活水平严重下降,社会秩序混乱,族裔冲突日趋严重,暴力事件层出不穷,民选总统被武力推翻,有的国家甚至呈现分裂状态等等,对此无需多言。但是,这些严峻的社会问题跟“颜色革命”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
尽管“颜色革命”不是通过组织军事力量来夺取政权,但是,“颜色革命”采取的街头暴力政治对社会政治文化的影响更为恶劣。“颜色革命”给社会带来最大的危害是给街头暴力行动披上了“非暴力”的外衣,给违法的行动(公民抗命)披上了“合理”的外衣,从而在根本上瓦解了社会的基本法治,给社会种下了街头暴力政治的种子。
按照“颜色革命”理论的说辞,法治并非人人需要遵守的准绳,为了声张正义,人们可以使用街头暴力抗争的形式。在几乎所有发生过“颜色革命”的国家,法律规范和民主程序都遭到严重破坏,任何一个社会群体和派别为了自己的政治诉求都可走上街头,强力占领公共空间。本来,不同的社会群体或派别有着不同的政治主张实属正常,这些政治主张之间的冲突应当按照民主与法治的程序来解决。但按照“颜色革命”的逻辑,街头暴力成了解决政治冲突的主要方式,“颜色革命”后的埃及把这种街头暴力政治表现得淋漓尽致。
“颜色革命”给社会的另一个恶劣示范是,政治程序和政府决议是可以通过街头暴力运动来抵制和推翻的。在发生过“颜色革命”的国家,凡事皆可通过街头暴力运动来抵制和否决,议会的决议被抵制,选举的结果被推翻是常见现象。“颜色革命”导致的一个怪圈是,一方面,“颜色革命”是把选举民主当做自己的口号,但在现实中几乎每次选举的落选者都会指责选举舞弊,结果是没有人愿意心甘情愿服从选举,在这个问题上,“颜色革命”后的乌克兰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个国家的法治与民主是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制度基础,而“颜色革命”恰恰摧毁了这个制度基础,街头暴力政治成了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方式。在这样一种丛林化的社会,经济衰败、政治混乱、族裔冲突、官民冲突、以致国家分裂,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对于“颜色革命”的暴力性质,俄罗斯国防部长谢尔盖·绍伊古总结得很透彻:“颜色革命”根本不是非暴力,而是一种“战争”。
综上所述,“颜色革命”这个概念本身是美国等国家实现其全球战略的一个工具性概念,它的初衷是要输出西方的经济政治发展模式,而不是要解决某一个国家具体存在的问题与矛盾,所以“颜色革命”这一概念充满了内在的矛盾和似是而非的说辞。如果发展中国家不小心掉入“颜色革命”的陷阱,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对于一个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国家来说,如何凭借自身的传统与社会机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与矛盾,如何抵制外部输入的“颜色革命”是一个需要长期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部分内容刊载于2015年6月14日《人民日报》)